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1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0108号原告熊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元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