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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即执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墨市段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即墨市微机应用研究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段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即墨市微机应用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即执字第2215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段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张立宗,村主任。被执行人即墨市微机应用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江盛世。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段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微机应用研究所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获得法院审批的债权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1999)即法经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