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魏国霞与徐贵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霞,徐贵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魏国霞,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徐贵宝,1960年11月5日出生,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国霞与被执行人徐贵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1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