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怀安与张巍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巍,张怀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巍。委托代理人:李旭南,绍兴市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安。上诉人张巍为与被上诉人张怀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