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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贾XX诉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军,周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贾艳军,,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李仲一,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晶,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周彦,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火电小区9号楼1单元906室,身份证号230202195606270224。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军与被告周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艳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献章撤诉。案件受理费615.00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原告贾艳军负担。审 判 长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