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贾XX诉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军,周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贾艳军,,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李仲一,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晶,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周彦,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火电小区9号楼1单元906室,身份证号230202195606270224。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军与被告周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艳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献章撤诉。案件受理费615.00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原告贾艳军负担。审 判 长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