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劳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烟台合诚叉车有限公司与李沅臻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合诚叉车有限公司,李沅臻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521号原告:烟台合诚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85号。法定代表人:程秀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锁,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沅臻。委托代理人:唐晓鸣、王云成,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合诚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沅臻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合诚叉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烟台合诚叉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迎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