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绍意与陈明春、杨燕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绍意,陈明春,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陈绍意。被执行人陈明春。被执行人杨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意与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缴纳执行款500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1820.00元,申请执行费7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苍南县龙港镇克拉名园1幢1708室预购商品房、苍南县龙港镇永泰嘉园1幢402室房屋登记在陈明春、杨燕名下,克拉名园1幢1708室预购商品房已由本案作出(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779号诉讼保全查封,抵押权人(银行)已就该房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5)温苍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永泰嘉园1幢402室房屋存在银行设定抵押,另案已对该房裁定查封。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均存在银行抵押贷款。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绍意发现被执行人陈明春、杨燕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