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杰与被执行人周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68-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杰,住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号。被执行人周辉东,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刘文杰与被执行人周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周辉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通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23000元、案件受理费3070、逾期利息、执行费1790元,均未执行。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8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