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徐某某,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