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刑一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住沂水县。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日以沂检公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2日1时至2时许,被告人高某先后两次容留沂水县刘某某、山东省沂南县范某、沂水县王某某三人在其入住的沂水县金仕顿大酒店1311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辩称在刘某某吸毒时,其从房间出去了,不知道刘某某吸没吸毒,对其他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1时至2时许,被告人高某容留沂水县刘某某在其居住的沂水县金仕顿大酒店1311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与刘某某相联系的山东省沂南县范某、沂水县王某某二人亦先后在被告人高某入住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鉴定意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证人范某的证言(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先后于2015年5月22日、5月24日、5月30日在侦查阶段共作过三次供述。其中2015年5月22日的供述情况如下:2015年5月22日下午两点多的时候,我自己到沂水县城金士顿宾馆开了一间房,是1311房间。过了大约半个小时的时间,刘某某问我在哪里,我说在金士顿宾馆,他要过来找我玩,但是我没让他过来。到了晚上七点来钟的时候,刘某某有给我打电话,我才让他过去找我,接着过了不长时间刘某某就自己一个人去了我的房间,进了房间后刘某某就问我带吸毒用的冰壶了吗,我说让我拆了,再找个矿泉水瓶装起来就行了,接着他就用一个矿泉水瓶以及一个玻璃壶头,两根吸管又制作了一个吸毒用的冰壶。刘某某问我还有冰毒吗,我说没有了,其实我身上还有一点冰毒,但是我没有拿出来。刘某某就真以为我没有冰毒了,就从自己身上掏出一点冰毒,这时我就开门出去买东西了,等我再回房间时,就看见壶头里只剩下一点冰毒杂质,就知道刘某某已经用火机烤着壶头吸冰毒来。到了凌晨一点来钟的时候,刘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就下了楼,过了一会刘某某就和宁宁一块进了我的房间。宁宁去了后先从自己随身带的一个挎包里拿出一点冰毒刘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给宁宁打了三百块钱,转完钱后刘某某从桌子上拿起冰壶来坐在电脑桌前边吸得,吸了几口我就不知道了,刘某某吸完后又把冰壶放到小方桌上去了,过了一会宁宁从她的挎包里拿出来一小包冰毒递给了刘某某,我看见大约有零点六克,接着宁宁就自己走了。看到宁宁走了后我就从小方桌上拿起冰毒来,我也是用火机烤着吸得,我吸了四口,我吸完后就把冰壶放回了原处。到了今天的凌晨二点钟左右的时候,高桥镇的王某租车让刘某某去当个担保,刘某某开始不同意后来就答应了,刘某某出去和王某办理租车手续去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刘某某和王某又一起回来了,进了房间后王某问道刘某某:那些东西放哪去了,我看看。接着刘某某就拿出一包冰毒,王某就接过去了,王某拆开塑料包把一点冰毒放进壶头里,另外拿出一小点放到桌子上去了,剩下的一多半冰毒王某装起来了,然后我看到王某坐在小方桌旁边的椅子上,他一手拿着冰壶另一只手拿着火机,用打火机烤着壶头吸食,他吸了大约七八口,王某吸完后就把冰壶放到小方桌上去了,这时候站起来要走,还说:今天晚上来了很多朋友还不一定够,过会再找个地方弄点。说完后就走了。王某走了以后我就玩电脑游戏,刘某某也玩游戏,我们就这样一直到了天亮大约4点来钟刘某某也走了,临走的时候他把王某留在桌子上的那一小点冰毒弄成两小块,他拿走了一半给我留了一半,刘某某走了以后,我就自己一个人在房间里睡觉。到了今天中午10点来钟,我睡醒起来洗刷了一下后,我就把留下的那点冰毒自己吸食了。后来我收拾了一下大约到了中午12点,那时我就把吸毒用的冰壶扔到宾馆外边的垃圾桶里,我准备要走的时候,刘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还在房间里吧,我说还在。刘某某说:我一会过去找你。没一会刘某某就来了我们一起下了楼,到了一楼我去退房,退好后我们就出了金士顿宾馆,搭车去了中心街五环运动城附近巷子里吃羊肉串,吃完后刘某某说修表,我们就去了银座超市去修。刚修好手表准备走时,刘某某接了一个电话,我听着是他的一个朋友的车被交警查住了,刘某某搭了一辆出租车,我也不知道上哪,就跟着刘某某上了车,到了中心街东方超市一店附近,出租车一停,宁宁就上来了,这时你们公安就来了,把我们三个人一起带到特巡警大队去了。5、其他综合证据(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行政处罚决定书(4)办案说明(5)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容留他人吸毒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其中2015年5月23日至30日被先行羁押的8天应予扣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卜凡水审判员 张敬花审判员 赵金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