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艺与王炳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艺,王炳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王艺,教师。被执行人王炳义。申请人王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初字第1463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74000元及利息10064,案件受理费6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61元由被执行人王炳义负担。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艺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人王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审 判 员 陈其日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陈枢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