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文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桂云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代理审判员 胡心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