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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吴某(330821197711291320)。委托代理人:胡文杰,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益章。被告:詹某(330821197207154570)。委托代理人:郑亦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子女的原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邱雅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超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