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邢达贤与沈杰、徐云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达贤,沈杰,徐云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邢达贤。委托代理人陈明,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杰。被告徐云权。委托代理人高永新,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达贤与被告沈杰、徐云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达贤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达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达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4元,依法减半收取1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