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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71年11月0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原告马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邓继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伟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