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孟令宇与王潇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宇,王潇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孟令宇。被告王潇霏。孟令宇与王潇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与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泊头市龙湾项目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龙湾小区第10座2单元17B01号房,同日原告交付了2万元定金,于2013年10月18日又交纳了109160元,同时该公司给原告出据了收到首期款129160元的收据。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要求在买受人一栏中乙方填加上被告的名字,并承诺给付原告已交首付款的一半,并就分期付款承担一半的还款份额。由于原、被告正在恋爱期间,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在买受人一栏中填写了原、被告的名字,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且原、被告现已解除恋爱关系。请求依法判令龙湾小区第10座2单元17B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本案后,被告王潇霏提出王潇霏诉孟令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两个案件完全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孟令宇诉王潇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立案在后,属重复立案,应依法撤销。经查,王潇霏诉孟令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确实于2014年9月2日以(2014)泊民初字第1491号案件立案受理,两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相同,本案立案在后,属重复立案,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令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3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学亮审 判 员 王景明人民陪审员 尹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