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东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文风与蔡卫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李文风,居民。委托代理人史祥,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卫国,居民。委托代理人邱正富,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风与被告蔡卫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文风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东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 春书 记 员 朱一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