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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春明、张馨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春明,张馨月,邛崃市川融金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72-1号申请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胡成高。被申请人刘春明,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张馨月,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邛崃市川融金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担保人冯玉元,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程利群,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春明、张馨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4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刘春明、张馨月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张馨月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方圆街XXX号XX栋XX楼X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1***83、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方圆街XXX号XX栋XX楼XX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1***84、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方圆街XX号XX栋XX楼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1***8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X号XX栋X单元XX楼XX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88、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8*****号)和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XX号X栋X单元XX楼XX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3***60、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7*****号)。担保人冯玉元、程利群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鹅村XX组X栋X层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19***8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作为申请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879-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4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刘春明、张馨月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予对担保人冯玉元、程利群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鹅村XX组X栋X层的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冯玉元、程利群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鹅村XX组X栋X层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19***8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馨月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方圆街XXX号XX栋XX楼X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1***83、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张馨月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方圆街XXXX号XX栋XXX楼XX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1***84、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张馨月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方圆街XX号XX栋XXX楼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1***8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张馨月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X号XX栋X单元XX楼XX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88、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张馨月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XX号X栋X元XX楼XX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3***60、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