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念初与裴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念初,裴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朱念初。被执行人裴春霞。本院在执行朱念初与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5日本院作出的(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念初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朱念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