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谭红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谭红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4室。法定代表人贾学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艳,该公司员工。被告谭红霞。委托代理人谭小双,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红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