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