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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