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民二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初字第308-1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某某号。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某某村民组。被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某某路。被申请人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担保人肖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肖某某自愿以自有产权的衡阳市石鼓区某某号,石鼓区某某号,石鼓区中山北路某某号,石鼓区中山北路某某号,石鼓区中山北路某某号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某某自有产权的衡阳市石鼓区某某路某某室,石鼓区某某号,石鼓区中山北路某某号冠城江景某某室,石鼓区中山北路某某室,石鼓区中山北路某某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雁审 判 员  阳福明人民陪审员  杨承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