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催字第25号申请人张振平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证单位为齐商银行、持证人为张振平,股数为59400股、账号为1000及股数为5633、账号为1050的股权证两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振平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延成审判员 赵艳芹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