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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龚春梅与罗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春梅,罗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776号原告龚春梅,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罗秋林,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春梅诉被告罗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37.00元,减半收取3418.50元,由原告龚春梅负担。审判员 汪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云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