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秦某某、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某,秦某某,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伍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石民一初字3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秦某某、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9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借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秦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宣告破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石民一初字3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陈锡凯执行员  蒋志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