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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杨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修某,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晋淑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在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晋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修某于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1日生育儿子杨某某。双方婚前不够了解,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修某离婚,婚生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修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800元。分割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原告杨某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据2、QQ聊天记录1份。证据3��与杨某某的债务纠纷起诉状、受理通知书各1份。经庭审质证,被告修某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修某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1、房屋权属证明1份。证据2、借条1份。经庭审质证,原告杨某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修某于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11日生育儿子杨某某。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修某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杨某因此要求与修某离婚,修某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子杨某某依双方���愿由杨某照顾生活。郝宇要求分割其共同购买的房产,可另行起诉解决。杨某要求修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修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与被告修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某由原告杨某抚养。三、被告修某每月负担杨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杨某某年满18岁之日止。抚养费按月向杨某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75元,被告修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在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