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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3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与童文忠、王锦英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3051-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健红。被执行人童文忠。被执行人王锦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对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文忠、王锦英典当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童文忠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梅园新村34幢4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太房权证城厢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97)字第22087026-6-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城厢字第01000593**号,抵押权人为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债权数额:20万元)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信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市值房地产610103元(详见苏工园信和评工报(2015)字第0082号估价报告书)。评估后,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前二次拍卖流拍,在2015年10月16日第三次公开拍卖中,申善通(身份证号××)以485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童文忠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梅园新村34幢4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太房权证城厢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97)字第22087026-6-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城厢字第01000593**号,抵押权人为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债权数额:20万元)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以及涉及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申善通(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申善通(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证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申善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忆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