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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挨生申请执行王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挨生,王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365号申请执行人杜挨生,男,蒙古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占,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杜挨生与被执行人王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占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占所有的房产一套。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