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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子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银,张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53-1号申请执行人:刘子银,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晨,男,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