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诉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根生与徐成杏、阮腊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唐根生,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成杏,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贵池区。被申请人:阮腊花,女,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贵池区,系徐成杏妻子。申请人唐根生与被申请人徐成杏、阮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元或等额财产。申请人唐根生自愿以其所有的皖R×××××号小型轿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根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成杏、阮腊花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40000元或其等额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唐根生所有的皖R×××××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