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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北京华泰昌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泰昌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3139号原告北京华泰昌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吴中华,职务经理。被告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泰昌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泰昌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泰昌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6元,减半收取52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杨建华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荣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