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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88号原告谢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36X。被告曾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0050。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伊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