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康伯忠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50号罪犯康伯忠。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0)张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伯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96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1)湘刑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和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康伯忠自2012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勤杂工种,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履行勤杂职责。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77.2分,其中获奖励分共48分。如2012年全年无扣分奖奖励分3分;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3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先后5次获奖分共5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较好地完成勤杂任务8次获奖励分共34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21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康伯忠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康伯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伯忠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