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福山与赵天锁等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李福山,男,汉族,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学斌,乡长。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天锁,男,193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袁自德,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山与被告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赵天锁、袁自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福山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