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彩山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彩山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彩山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住宁阳堽城工业园。���执行人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1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5)宁民初字第1396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96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朝阳审判员 王均祥审判员 张士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加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