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施春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春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531号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B1F-030。法定代表人叶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夏。被告施春晖,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春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