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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执民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纪录、赵沛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录,赵沛明,朱昌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秋蕾,系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纪录,经商。被执行人赵沛明,经商。被执行人朱昌堂,经商。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纪录、赵沛明、朱昌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纪录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沛明、朱昌堂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634元。权利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4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