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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卫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07号罪犯谢卫华。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卫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谢卫华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并担任分监区积委会成员,能主动协助警察维持监内改造秩序,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10.6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4.1分。如2014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5次获奖励分共14分;2015年一季度至二季度在担任积委会成员期间,因较好地完成积委会工作任务2次获奖励分共7.5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该犯已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谢卫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卫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卫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