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爱凤与杨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凤,杨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杨爱凤。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凤诉被告杨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凤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爱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杨爱凤负担。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若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