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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胡小丽与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丽,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061号原告胡小丽,女,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6-3,组织机构代码66642036-X。法定代表人苏定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丽与被告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丽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小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