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丁家发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家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684号罪犯丁家发。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天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家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3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丁家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丁家发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家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丁家发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10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6月、2015年7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丁家发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丁家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家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