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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0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曲柳与被告高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郑曲柳与被告高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5062号原告:郑曲柳,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闯,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高贤龙,男,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曲柳与被告高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曲柳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闵 璐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