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沈明菊与郑军威、齐爱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保字第52号申请人:沈明菊。被申请人:郑军威。被申请人:齐爱美。被申请人:郑平。被申请人:王旭军。申请人沈明菊与被申请人郑军威、齐爱美、郑平、王旭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军威、齐爱美、郑平、王旭军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明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军威、齐爱美、郑平、王旭军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沈明菊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