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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公华与王立余、刘靖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公华,王立余,刘靖靖,武玉合,李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王公华,居民。被告王立余,居民。被告刘靖靖,居民。被告武玉合,居民。被告李永梅,成年人,居民。原告王公华与被告王立余、刘靖靖、武玉合、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公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公华诉称,被告王立余于2015年3月27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说是用于转贷款,之后被告分多次已经归还28000元,剩余22000元欠款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归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被告王立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被告王立余从原告王公华处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王公华现金50000元(五万元整),2015年3月27日,借款人王立余,132××××6499。王立余、刘靖靖分别在该借据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刘士强、孙庆妍、武玉合、李永梅分别在该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80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2015年9月8日,原告以其诉求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靖靖、武玉合、李永梅的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庭审调查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的,有关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立余从原告王公华处借款5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王立余偿还剩余借款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公华借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王立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崇征审 判 员  巩延成人民陪审员  高彦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