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渝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渝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490-2号原告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卫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松宾,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林占锦,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渝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一区第14幢。法定代表人刘燕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军,男,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渝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13.5元,减半收取1806.75元,保全费1348.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少辉审 判 员 吴辉强人民陪审员 杨平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