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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杜某刚、杜某某与咸阳宝丰生物肥料厂股金退出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咸阳某某生物肥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某某生物肥料厂。负责人韩某某,该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杜某某、杜某某与咸阳某某生物肥料厂股金退出协议纠纷一案,依据(2014)渭城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书,咸阳某某生物肥料厂给付杜某某、杜某某股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1972元,执行费529元。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咸阳宝丰生物肥料厂,在收取殷某某2016年9月承租该厂租金扣除支付村土地费后剩余租金给付杜某某、杜某某,不足部分次年继续扣除;执行费529元由咸阳某某生物肥料厂向本院财务室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晁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