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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三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城市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华融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鞍山市东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执三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海城市开发区二台委。法定代表人:何宪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华融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西区双德路25号。法定代表人:何佳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鞍山市东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西区创业街136号。法定代表人:王小非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融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鞍山市东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海民三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爱福审判员 :徐大全审判员 :郭洪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