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吴民初字第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庄春梅与张静、李大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春梅,张静,李大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433号原告庄春梅。被告张静。被告李大尉。原告庄春梅诉被告张静、李大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庄春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静、李大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春梅在本院宣判前提出对被告张静、李大尉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明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