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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1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10月15日按上诉人刘某某在一审时确认的地址,以邮政快递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本人于2015年10月16日12时59分签收,但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松伟审判员  张山平审判员  冯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