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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吕云飞、贾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吕云飞,贾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吕云飞。被执行人贾宏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吕云飞、贾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云飞、贾宏伟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8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哲伟 更多数据: